在修订后的公司法颁布两周年之际,“公司法律师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于2007年10月26日至27日在江苏常州举行。与会法官、学者就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探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随着近两年来各级法院公司诉讼案件的明显增多,公司法律师商事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归纳起来,公司案件审理面临九大困境,亟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困境之一 司法介入点难以确定   公司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公司法律师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介入不得形成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 对于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范畴的事务,人民法院不能越俎代疱。   但是,对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和司法介入的程度,理论上少有探讨,审判实践中对于哪些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好界定。公司法律师如,公司不按照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股东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限期召集?公司股东会长期不作出分配利润决议,股东能否请求人民院强制分配利润?职工与职工持股会之间的纠纷能否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等等。       作者:T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