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律师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该开发商未办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般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与购房者签订《购房意向书》的形式收取定金是一种规避法律、变向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行为,应为房地产律师法律所禁止。   房地产律师问题二:如果房屋位置、朝向改动,章先生不满意,他是否可退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五款明确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但因房地产律师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章先生购买该房后,发现实际交付的与合同约定的在上述内容上不符,章先生有权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退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TBLOG